第一条
为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及学位类型授予相应的学士学
位。
第三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应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应完成本专业人才培
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合格准予毕业;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其已经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二)核心课程学分绩点未达到 2.0(保留两位小数)者;
(三)考试作弊受记过处分者;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五)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英语专业除外);
(六)因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与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相同,双学士学位须与主修
专业学士学位同时授予。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程序:
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并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
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并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
第七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的学生,可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复议申请的 30 个工作日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复议申请人。在复议期外提出复议申请者,学校不再受理。
第八条
对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并确认有弄虚作假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对其已取得的学士学位予以撤消。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内蒙古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