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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内农大校发〔 2016〕11 号
2023年06月09日 17:06  点击:[]
第一条   为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及学位类型授予相应的学士学 位。
第三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应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应完成本专业人才培 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合格准予毕业;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其已经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二)核心课程学分绩点未达到 2.0(保留两位小数)者;
(三)考试作弊受记过处分者;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五)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英语专业除外);
(六)因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与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相同,双学士学位须与主修 专业学士学位同时授予。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程序:
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并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 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并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
第七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的学生,可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复议申请的 30 个工作日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复议申请人。在复议期外提出复议申请者,学校不再受理。
第八条 对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并确认有弄虚作假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对其已取得的学士学位予以撤消。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内蒙古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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