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对教师指定的实验项目,应认真预习,通过实验建立感性认识,进一步理解课程的基本理论知识。
2.学生应按时进入实验室,实验期间自觉遵守实验室各项管理规定,听从教师管理,保持安静,不得随意走动,严禁吸烟,自觉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
3.学生在自己所在实验小组开展实验,实验开始前,各组清点本组实验仪器、设备、标本、工具等,除教师指定外,组间不得互用,如缺少应及时向教师提出询问。
4.妥善保护、合理使用实验室各项设施、设备和用具,用前检查,用后擦拭整理。如发现损坏或故障,及时报告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5.按实验室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排放废弃物,保护环境。珍惜水、电资源,注意用水、用电安全,防止意外事故。
6.实验结束后,学生应认真清点、检查本组仪器和用具,由组长负责交还教师,并由小组轮流打扫实验室。未经教师允许,一切仪器和用具不得带出实验室。
7.按照教师的要求认真完成实验报告和相关作业并按时提交。
实验室工作人员守则
1.坚持国家教育教学的原则、方针和政策,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了解国内外相关领域实验室发展前沿和趋势,提出实验室建设方案,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实验技术,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能解决和排除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和故障。
3.执行学校有关实验室的规章制度,以身作则,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操作程序,预防事故,保护安全。
4.危险化学品和精密仪器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及时做好危险化学品领用记录和仪器运行记录。
5.仪器设备定期维护,保证实验室工作和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做好仪器故障及维修记录。合理规划低值易耗物品的使用并做好领用记录,避免浪费。
6.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意外事故。因意外导致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7.珍惜水、电资源,保护环境,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
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学院实验室工作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负责,实行学院领导下的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制。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分工如下:
1.学院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学院实验中心的整体运行与管理,主持实验中心的日常工作。向学院领导提出实验室设置与调整方案、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实验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等工作;制定实验中心管理规章制度,确保科学、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专业实验室及其实验室主任工作进行考核;制定实验中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预防意外事故,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2.专业实验室主任负责专业实验室的整体运行与管理,主持专业实验室的日常行政、业务工作。提出专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专业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等工作;制定专业实验室及功能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并保证严格执行;及时发现和解决本专业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确保实验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对本专业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制定专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预防意外事故,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3.专职实验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学校、学院、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分工协作,尽职尽责,确保所负责实验室的正常运行,按时完成本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实验工作任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专业实验室主任并积极协助解决。专职实验工作人员坚持坐班制度,外出办事须按照学院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树立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规和制度。
2.定期检查、落实实验室各项仪器、设备和防火、防爆、防毒、防腐蚀、防盗等安全设施的完备情况,保障各项设备和设施正常运行,排除隐患。
3.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师生安全教育工作制度化,强调实验室、仪器设备运行安全注意事项及事故应急处理办法,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4.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技术规程进行操作和使用各项仪器和设备;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由专人负责、妥善管理;高温、高压、燃烧等仪器设备运行期间专人值守。
5.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禁止随意倾倒、排放实验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
6.涉及网络的计算机房,禁止学生随意使用非教师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随意拷贝、传播、散发机房内数据信息。
7.工作人员在工作完毕离开实验室时,要切实做到断水、断电、关闭门窗;凡遇节假日,都要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安全。
8.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齐抓共管,发生问题立即报案;因管理或操作不当发生事故,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1.学校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使用应爱护,保管应妥善,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做好检查维护工作,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2.因责任事故或责任人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必须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及时处理,追究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并由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重大事故应报告保卫部门专案处理。
3.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可按损失情况酌情处理: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因缺乏经验或技术欠熟练造成损坏的;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少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损坏轻微,经修复不影响设备功能的。
4.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由相关责任人按仪器设备的市价赔偿:
违反制度或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的;
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工作人员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的;
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
属于个人保管使用的仪器设备(相机、收录机、计算机),发生损坏、丢失的。
5.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且责任人存在下列情节的,应加重处罚:
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故意规避责任,经查属实的;
因违反有关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验室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因实验室教学、学生毕业设计、科研、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和仪器设备维修、维护、保养及管理等需要,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材料和物品的管理。
1.请购。各专业实验室依据学期实验室教学、学生毕业设计、科研、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和仪器设备维修、维护、保养及管理等需要,在每学期学院规定的期限内上报低值易耗品需求计划,经实验中心审核和院领导审批后,每学期集中请购一次。
2.管理。(1)各专业实验室建立低值易耗品明细账和领用登记簿,指定专门实验人员保管和登记,做到账物相符;(2)管理人员要对保管的耗材安全、完整负责,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3)各实验室负责人要定期检查实验室耗材发放和保管等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耗材损失负责;(4) 领取使用耗材,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并登记,非易耗性辅助工具及材料实验完成后必须及时归还于管理人员处。
3.损坏和丢失。(1)领用者须珍惜、爱护材料和物品,减少不必要的损坏和浪费;(2)非易耗性物品因不当使用或管理不善导致损坏或丢失的应照价赔偿;(3)因不当使用或管理不善,导致损坏或丢失数额较大,构成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地利用实验室资源,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为学生提供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的空间,逐步形成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机制,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1.开放的条件和形式。按照时间的业余性、内容的课外性要求,凡学院正式建制设立的各类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对本院学生开放。具体形式分为自选实验项目型、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等,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2.开放的组织与实施。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直接领导实验室开放工作,院实验中心主任和专业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实施。
3.指导教师。由学院现有教师和实验人员兼职。在研究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在实验项目设计上的指导,应对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有预案、论证,并向学生提出防范手段与措施。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经常性巡视、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程序和要求。学生参加开放实验要向实验室提出申请,自拟实验项目要设计好具体的实验方案,经实验室同意,学院批准后方可参加实验;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完整的实验方案、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结果。
重大精密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1.仪器安放、使用、运转须满足仪器所需环境条件(温度、湿度、电源、光照等),并由专门经过技术培训、熟悉设备性能特点和操作方法、具有一定保养和检修能力且考核合格后的技术人员管理和操作。
2.建立仪器维修、养护、校验档案和使用登记并及时记录;制订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仪器;定期养护、校验、更换消耗材料和部件,保证仪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实验室主任要定期检查仪器养护情况。
3.严格按照规定的功能范围使用仪器。具有高电压、高转速及放射线等危险性的设备,没有完备的防护措施不得使用。除自动控制的仪器外,仪器运行期间,操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4.使用前应首先查阅上次使用记录,熟悉操作规程,检查并确认仪器正常后方可操作。使用中发现异常,应及时按操作规程要求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记录、报告仪器主管人员和实验室主任,待故障排除后方准使用,严禁带故障使用。
5.仪器使用完毕应及时清理、保持整洁,按规定方法清洗使用过的部件,将整机复位至使用前的备用状态。
6.仪器要由具有维修能力的人员或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修,不得擅自拆修。
7.仪器超过使用年限,出现结构陈旧、性能明显落后、主要部件损坏、精度下降无法达到国家计量标准、严重影响使用安全、造成严重公害等情况,经有关部门组织论证,确定不能正常运转、又无法改造利用或无修复意义,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报废仪器。